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1987年—国务院曾经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近15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于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96年—国家卫生部启动“办法”的修订工作,2000年六月呈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在多次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卫生部等单位及有关法律、医学等专家意见后,最终形成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条例》的出台与实施,对及时、公正、妥善处理医疗事故,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社会监督,租金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水平,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二、《条例》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规定了处理医疗事故必须遵循的原则
10字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
1、公平:体现在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医患双方地位的平等,全力与义务的统一,在享有法律赋予权力的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定义务。
2、公正:指程序上的公正。证据适用公正和法律适用公正。
3、公开:是公平、公正的保障,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要采取公开的方式,即公开程序、证据的内容、使用的法律等。使争议的处理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杜绝暗箱操作。
(二)明确界定了医疗事故划分的概念和等级
(三)确立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三条途径
(四)赋予患者复制有关病历资料的权利
(五)明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有关问题
(六)确定医疗事故赔偿的考虑因素、项目和标准
《条例》还明确了医疗机构在防范医疗事故发生工作中的责任,突出预防为主的原则;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事故鉴定处理方面的职责。
三、条例有哪些主要特点(与“办法”不同点)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1、 “办法”中医疗事故的概念
诊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2、 《条例》中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生损害的事故。
“办法”只规定了医务人员是医疗事故的主体,而多数情况下医疗机构是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着,因此《条例》增加了医疗机构也作为医疗事故的主体。
“办法”规定的“医务人员诊疗护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明确的判断和标准,在进行“鉴定”时无法判断;而《条例》则规定了判断医疗过失行为的“违法性”标准,为“鉴定”提供了客观的判断依据。
“办法”中“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之分,牵涉到行政处理和民事赔偿的矛盾,在《条例》中得到了明确。
(二)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
1、“办法”将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造成病员死亡;
二级: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
三级: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
*并将医疗事故划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2、《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患者死亡、重度残废;
二级: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三级: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四级: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
取消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的划分。
这种调整基于以下几种考虑:
(1)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是赔偿,损害后果是计算赔偿的主要指标之一。
(2)难以制定客观的标准用于区分是责任还是技术原因。
3、医疗事故往往是多因一果,其损害后果经常是由疾病、医疗过失行为和医务人员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引起。
4、医患双方经常对责任和技术的定性存在争议,影响医疗事故纠纷的及时解决。
(三)医疗争议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1987—“办法”规定,对争议事故的性质、鉴定及处理由原告举证。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争议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条例与“民法”一致。
(四)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患者有“告知”的义务
告知内容: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
注 明: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
相关法律:《职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均有相同要求。
否 则:引发医疗争议,责任在医方。
(五)加大了医疗事故的赔偿
“办法”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情况给与经济补偿,但没有具体标准。
《条例》规定赔偿的原则、项目和标准明确。
项目(十一项):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数额:数万——数十万——上百万
赔偿数额考虑因素: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只有充分考虑这些因果关系,才能既体现医学科学和生命现象的特殊性、复杂性,又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从而使医疗事故的赔偿更加科学化、合理化。
(六)更注重了对患者权益的保护
1、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
包括:门诊病历、住院表、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急危患者抢救,六小时内补记——合法
*主观病历封存、启封——医患双方在场。
2、由医学会组织鉴定,避免了过去老百姓所说由卫生行政部门鉴定中存在的所谓“父子鉴定”“兄弟鉴定”“官官相护”现象。
3、医疗争议解决途径和鉴定受理:
“办法”的途径两种:
A.行政处理
B.民事诉讼
行政处理规定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
《条例》的途径 A.协商解决 B.行政调解 C.民事诉讼
鉴定受理:三种途径如需技术鉴定,必须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A.卫生行政部门委托
B.人民法院委托
C.医患双方共同申请
四、《条例》对医患关系的主要影响
(一)举证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
1、举证倒置对患者维护自身权益有积极意义
A.接受某医疗机构诊疗加一定的受损程度-----起诉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B.患者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成为被告之风险明显增加。
C.医疗纠纷量上升,纠纷处理难度更大。
2、举证倒置对医务人员的主要影响
A、资料收集、规范、自我保护
B、服务质量
C、服务态度
(二)、“告知”对医患关系的影响
1、患者:知情同意权
2、医务人员:以病人为中心,体现尊重、自觉、艺术。
(三)赔偿对医患关系的影响
1、患者:补偿——赔偿
一字之差,质的变化。
补偿:计划经济时代的补贴。
赔偿:市场经济时代的损失赔付,纠纷处理的核心,要求更高。利益驱动,刺激诉讼。
2、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A、医疗保险不健全——赔偿责任全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
B、赔偿数额高——经济、精神压力大。
(四)医疗争议之诉讼、病历管理、医疗鉴定的变化对医患关系影响
A、医学会鉴定——医患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B、患者可复印、复制病理资料,
医疗机构对病历的保管、规范、完整、真实性给与高度的重视。
五、如何改善医患关系
(一)认真学习《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法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严格管理,积极消除事故隐患。
如:交接班、会诊、查房、术前术后讨论、药物反映报告、死亡兵力讨论、医疗争议报告等。
护理:三查七对、重危病人护理等。
医疗文书的规范与书写。
(三)尊重患者知情权,注重医患之间交流与沟通
1、医患的不对等性
2、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
3、化被动为主动
(四)医疗机构医疗安全网真实有效
1、避免安全网形同虚设。
2、不要出了问题只对当事者人人喊打,要从整体医疗安全上下功夫。
六、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组织者:医学会
首次鉴定:设区的市级或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县、市两级鉴定。
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建立专家库和鉴定专家产生
(三)鉴定书格式(九项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调查材料。
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为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和程度。
7、医疗事故等级。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
9、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重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