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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诉讼 鉴定 赔付
【03-18】
 
    一、医疗诉讼
     
    一起医疗纠纷,可以提起合同违约诉讼也可以提起人身损害侵权诉讼,原告有权在责任竟合时依自己的利益选择。医疗纠纷诉讼在程序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体上,合同违约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侵权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侵权诉讼一般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医方侵权责任。由于上述立法在医疗纠纷处理方面的明确性,具体性不够,司法的规范性,统一性不够,立法和司法现实并不能很好地发挥预防危害和填补损失的功能,不能满足社会效率与公平的需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疗纠纷处理立法领域有所作为,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明显在向法律与司法靠拢,并在很多方面弥补了医疗纠纷处理立法方面的空白,使医疗纠纷处理的规范趋于明确具体,并与基本法律趋于一致,改善了医疗纠纷处理立法不足的状况,也改善了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与民事诉讼立法上的冲突。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毕竟是行政法规,效力等级低于《民诉法》、《民法通则》,不能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与上位法律的冲突仍然存在。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是适用不太明确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还是适用效力较低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司法实践中仍将无法统一。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通知》做了一些规定,但无法解决解决原本属于高位立法解决的问题。《通知》中规定的“参照”适用及“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排除适用,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仍限于“医疗事故引起的”案件的“参照”适用。这里还面临一个怎样认定是不是“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的问题,是依客观认定还是依主观认定,是依当事人的起诉认定还是依法院的实体审查认定。因此,《通知》并没有最终解决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
 
    “医疗事故”本身是《条例》中的概念,是不是“医疗事故”只有适用《条例》才能认定,而根据《通知》精神,在认定“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之前是不能适用《条例》的。法院若要通过实质审查来决定是否适用《条例》就会面临一个矛盾,法院要适用《条例》来决定是否适用《条例》,这是不符合逻辑的,也不符合《通知》精神。看来是否参照适用《条例》,只能从形式上审查,看案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也就是以当事人起诉是否以“医疗事故”为由来决定是否参照《条例》。这就意味着,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当事人特别是原告可以通过是否以“医疗事故”为由来选择法律的适用。
 
    从行政与司法矛盾的看,将来较长时期,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还将是双轨制,一方面是行政法规,另一方面是基本法律,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存在两个系列,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对立的,最终是糊涂的、随意的,有人从中受益,也有人因此受害,最终是使社会受损。
 
    乐观一点看问题,在医疗纠纷的诉讼中,仍将是基本法律主导,这一点是无法从根本上动摇的。至于《条例》,有人“参照”它,也有人排斥它;有人利用它、有人回避它、有人曲解它。但它毕竟是一个进步的现实,毕竟是一个是可以发展的基础。《条例》毫无疑问会对医疗纠纷诉讼特别是医疗纠纷的协商调解,行政处理带来重大影响。
 
    如何提起医疗诉讼? 近年来医患纠纷比较突出,如何处理这类纠纷一直是法院审判的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
 
  (一)如何理解医疗行为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
 
  2002年4月1日开始实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处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可操作性较强的司法依据。该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更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有些审判人员认为,依据该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在处于被告地位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或患者家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或片面的理解。该规定字面所包含的文义表明,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只是部分倒置,即医疗机构仅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至于患者是否在该医院就医治疗、有无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存在哪些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并且,只有在患方举证证明上述事实确实存在的前提下,医方的“举证责任倒置”才具有实质意义。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作鉴定,应当鉴定什么?
     
  医患纠纷中的鉴定,一般可分为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等,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哪种性质的鉴定,一般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具体案情来决定。就本案而言,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需要鉴定,应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该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也是认定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责任的难点问题。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了,案件的实体处理也就基本上有了定论。
 
  医疗过错鉴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的请求,委托专门机构且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为法官公正裁判案件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涉及法医学、赔偿医学、临床医学、药理学等多种学科,属法医学司法鉴定。在医患纠纷中,“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仅凭法官的知识和社会经验去对当事人提供的病历、诊断、医学文献及其陈述而就争议事实及责任做出评判是不客观的。因此,我认为一般情况下,在医患双方就“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原则上应当进行鉴定。
 
  (三)如果当事人没有要求鉴定,但案件的认定又需要鉴定,法官是否对当事人进行释明?
 
  据民诉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鉴定结论系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因此,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内容。《规定》中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启动鉴定程序的一般原则,即除有《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外,鉴定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人民法院一般不能以职权委托鉴定。在这一原则下,一般都应是因当事人的申请鉴定行为引起的。在案件争议事实不明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按照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鉴定,或者虽提出鉴定申请却不预交鉴定费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依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此,当事人的申请鉴定行为,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处理,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应当就相关鉴定事宜向当事人进行明示。
 
  (四)医疗事故中是否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纠纷中的医疗事故一般会给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一般应予支持受害人的请求。因为在很多的情况下因医疗事故会给患者今后的生活、学习、工作等,造成许多的负面影响,给患者和家庭带来一定的精神损害。
     
     
    二、医疗鉴定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不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也不论是协商、调解还是诉讼,医疗技术鉴定的重要性,无论怎样强调都不过分,特别是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医疗技术鉴定是诉讼成败的决定性因素。
 
    不管你是原告还是被告,只有抓住鉴定,你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只要抓住了鉴定,你就能立于不败之地。
 
    不抓鉴定的诉讼是无为的诉讼,不管鉴定的诉讼是盲目的诉讼。
 
    鉴定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得失所在,对于代理人来说,是成败所在,对于法官来说是依靠所在也是制约所在,对于鉴定人来说是权力所在也是责任所在。
 
    医疗技术鉴定是医疗纠纷诉讼的重点,也是医疗纠纷诉讼的难点。
 
    医疗技术鉴定不仅需要医学各科知识,而且需要法学知识;不仅要科学性,而且要权威性;不仅需要证据基础,而且需要主观判断。
 
    一句话的鉴定结论,往往是证据、科学、法律、道德的复合产物。
 
    根据鉴定权支配力量的不同,鉴定可分为:自行鉴定、行政鉴定、司法鉴定。自行鉴定是公民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相关专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活动。行政鉴定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或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纠纷时,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所属的行政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专门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与评判,从而为行政执法或纠纷事件处理、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行政活动。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其职权,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诉讼活动。
 
    自行鉴定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依据,行政鉴定是行政机关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如果没有争议,经法院审查合法,也可以作为诉讼案件定案依据。司法鉴定除具有一般鉴定的属性外还具有司法权威性,在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往往行使最终决定权,司法鉴定通常还作为法官认证的工具,实践中通常以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
 
    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也分为民间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民间鉴定机构主要由医学、法律院校设立,也有一些独立的社会鉴定机构。行政鉴定机构主要是指医学会,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指定的行政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法院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这种划分是以目前从事何种鉴定为主业为标准,民间检定机构及行政鉴定机构也可受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也有些司法鉴定机构办理非诉讼鉴定案件。各种鉴定机构各有利弊。民间鉴定机构作为纯市场主体,其优点是服务意识较强,委托人或许能有一点“上帝”感,其缺点在于片面性,结论不易被采信。医学会的优势在于医疗技术力量雄厚,其劣势在于同行情结与法律欠缺,其缺点在行政处理时还能被掩盖,但受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总难免暴露出来。医学会鉴定多数时候显得同行相护,个别情况同行相侵;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具有致命的程序缺陷;鉴定结论总是注重是否医疗事故,对案件来说往往答非所问。司法鉴定的优势在于中立性强,与案件处理的协调性强,缺点在于医疗技术力量不充分,常常需要聘请专家,费用较大,否则可能因技术不全面而影响鉴定的科学性。
 
    医疗纠纷发生后,选择医疗技术鉴定机构需要高度重视,与案件的处理的最终结果息息相关。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与专业水平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中立性更应优先考虑。
     
    三、医疗赔付
     
    无论多少复杂的医疗纠纷,获得相应的医疗事故赔偿是患方的最终目的。也就是说,赔偿是整个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问题。如果这个核心问题得不到客观、公正处理,医患双方因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就会没完没了地闹下去。新《条例》使这一问题得以定性和初步量化。
     
    医疗事故赔偿确认要经过五个步骤,如果你或你的亲友不幸遇上医疗事故,不妨对照一下,以做到心中大致有数。
     
    第一步,鉴定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可通过三条途径解决:双方自行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的关键在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件先由医院所在辖区的区县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市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如果对再次鉴定结论仍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最终裁定。此外,经市物价局批准,上海首次(区级)鉴定费是2500元,再次(市级)鉴定费是3500元,属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院承担,非医疗事故鉴定费由患方承担。
     
    第二步,由医学会给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报告通常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否属医疗事故。二、属几级医疗事故(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三、医疗人员负有哪种责任(完全责任,医疗机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轻微责任,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第三步,根据《条例》规定的11项标准计算的医疗事故赔偿基数。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原则上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确定,实行一次性结算。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2001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7764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统计局每年联合发布的标准确定。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2001年本市居民年均消费性支出为9336元。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统计局每年联合发布的本市在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2倍确定。2001年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15元。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目前,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人均290元/月;郊区农村居民为年人均2240元;海岛(指崇明、宝山长兴乡、横沙乡)农村为年人均1980元。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须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然后,根据11项内容和上海标准逐项对号入座,对医疗事故中需要赔偿的部分累计相加,得出总额。
     
    第四步,计算赔偿总额。计算公式为:赔偿总额=上述11项所加总额×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的赔偿比例。(比例见第二步)
     
    第五步,保险公司或医疗机构根据确定的赔偿总额给予赔付。
     
    从五个步骤可以看出,在新《条例》下,医疗事故的实际赔偿金额是下无底线,上不封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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