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生"走穴"发生医疗事故谁来担责 | | 【04-14】 | | |
在目前的现实生活中,大医院的医生利用休息时间,应外地小医院的邀请,前往出诊,进行手术或者其他治疗工作,或者进行所谓的“义诊”推广某些治疗器材或者治疗药物,从而取得出诊费、劳务费。当因上述行为发生损害事故时,医生的行为不是其所执业的医院的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不能追究其所在医院的责任;其进行手术的医院一般也具备执业资格,病人是该院收治的患者,由该医院安排手术和诊疗。在此情况下,应当视为该医院雇佣或者聘请外来的医生进行的治疗活动,不论双方之间有什么约定,也不论第三人是否知情,该医院都要承担诊治活动的全部责任。而一旦是由于非法行医造成的损害,则造成损害的加害人为直接的被告,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其民事损害赔偿的个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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