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中国医师维权网,共同维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
首页>>新闻快报>>文章正文
最新资讯
关于回收和保管敌敌畏杀虫剂的紧急通知
【06-11】
 
 
  根据国家卫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中“禁止在灾区使用敌敌畏”和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认真落实合理使用消杀灭药品切实做好消杀灭工作的通知》(川指[2008]105号)、《关于停止使用并回收敌敌畏杀虫剂的通知》(川指[2008]118号)的要求,特通知如下:
 
  一、各受灾市、州农业(牧)局要立即与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系,了解各灾区用于消杀灭的敌敌畏杀虫剂停止使用和就地封存的具体情况。
 
  二、各受灾市、州农业(牧)局要尽快组织各受灾县(区)农业(牧)局在当地确定一家有农药经营资质和仓储条件的农药经营公司,负责敌敌畏杀虫剂的回收和保管。
 
  三、各受灾市、州农业(牧)局负责对回收和统一保管的敌敌畏杀虫剂的数量、品牌、产地(生产厂)、保管及其责任单位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后报我厅植保站,同时报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医疗保障部备案。
 
来源: 农药信息网  发布日期:2008-06-11
上一篇:英媒:研究显示吃北京烤鸭可降心脏病死亡率  下一篇:卫生部发布地震灾区卫生防疫《尸体处理》要点
·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 护 士 条 例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
·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
·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
· 国家级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Copyright © 2007-2008 医师维权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邮箱:16wq-w@163.com  网站备案证书:晋ICP备08000921号
Produced By ..:: MO CMS 2008 ::..,网站建设,系统定制,山西长治长治论坛